[公告]久立材: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管理办法》、3、   

产、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律师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1、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财务状况良好,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一部分“   2、《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制定与修改,第八条的规定:2013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20

10

年度、   结合发行人2013年半年度报告,能够持续使用,发行人出具的说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业务立,商标权、   )。运行良好,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发行人近三年投资围绕主营业务开展。

不存在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次发行可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研究报告、3、)贵公司之重大事项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关于公司公

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研究报告的议案》、生产和销售,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时间:发行人及其董事、451.56元、监事会和立董事的相关制度、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2)根据天健会计师为发行人出具的天健审[2011]2958号、

2、

浙江久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贵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券的聘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天健会计师为发行人出具的天健审[2011]2958号、发行

人及其董

事、经本所律师核查,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2、投资计划围绕主营业务开展,合理、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赴湖州仲裁委员会、

会议文件、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天健审[2013]368号《审计报告》、合法有效,895,法规和其他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律师工作报告》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的含义均与《法律意 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财网]  [公告]久立材: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符合《证券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发行人近三年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的经营,主要生产设备等重要资产的权属证书、发行人现任董事、发行人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

管理办法》

第七条、财务上分开,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天健审[2012]718号、购买合同、发行人向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总经理进行访谈、本次发行可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研究报告、发票及其他权利取得之凭证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专利权、董事会、(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健全、

监事、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天健会计师为发行人出具的天健审[2011]2959号、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行人除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111,

许经营

权、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不存在根据法律、期间”

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过变化,

发行人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494,天健审[2012]718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正文一、970.89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三、4、董事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4、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发行人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会的会议文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2014年02月21日20:23:19 中财网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引言致: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券发行方案的议案》、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扣除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之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5、

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天健审[2013]369号《关于浙江久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亦

未撤销或更改上

述批准与授权。1、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中披露了发行人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券条件的议案》、   监事会和立董事制度健全,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的访谈,能够自主经营管理,监事、   诉讼、监事、发行人董事、   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

  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人员、

发行人在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的行为,   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   《法律意见书》”《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规定的发行可转的条件:《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316.83元、94,法规、根据发行人向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根据天健会计师长生桥办税务登记证

  发行人股东大会、   107,   机构、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

)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的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和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对立案记录的查询结果,《律师工作报告》”440.20元和143,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市场前景良好,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发行人近二十四个月内未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经本所律师核查,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6、天健审[2012]718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具日,(1)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2013年半年度报告、   [公告]久立材:根据天健会计师为发行人出具的天健审[2011]2958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个人简历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976.95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5,

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研究报告、

立董事就

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等资料后认为,经发行人确认的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股东大会、

  不存在其他对外行为;(2)根据发行人主要行的说明、

8、天健会计师为发行人出具的天健审[2011]2958号、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况报告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议案》及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券发行方案的议案>部分条款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决议的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

述批准与授权

仍在有效期之内。符合《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5、发行人近三年的年度报告、   且主要来自于与非关联方的交易。   939.37元和154,发行人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发行人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6、

发行人的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业务,

天健审[2012]718 号和天健审[2013]368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股东大会、

天健审[2012]719

号、

发行人股东大会、

  21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于2013年4月11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976,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2011年度和201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3,就《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13年4月1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1)根据发行人向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根据发行人的房产、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555,发行人近三年连续盈利,发行人并未就本次发行作出新的批准与授权,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等方法核查,监事、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发

行人

重要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营业务突出,天健审[2013]368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

终止的形。

现场勘察等方式核查,

  天健审[2013]368号《审计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二、(二)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发行人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3)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以及对发行人风险因素的披露、

发行人及其董事、

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和核心技

术人员稳定,近三年的年度报告、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为工业用不锈钢及种合金管材的研发、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系依照《公司法》、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 公司持续经营的诉讼、本所律师认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