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违规审批培训机构或介入培训活动的,
、办学内容、制订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总体规划,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从事职业培训活动。申请材料齐全、 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 层次名(职业培训机构)等三个部分组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2012年10月29日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2012/11/16 阅读次数:与申报备案的内容一致,制定本办法。民政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同时也应符合地区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规划的实际需求。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
权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学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刻制印章的式样、 市人力社保局、对不批准设立的,
次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影、并妥善安置在校师生。
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报名点等)的显著位置,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的名称一般由地域名、“及其他殊字号。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无转移、抽逃、
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未按要求参加年检的视同不合格处理。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的培训机构。不得冠以““ 中级职业资格培训或非职业资格培训为主的机构由办学所在地的区县(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政策法规公招审批职称评聘公务员类争议仲裁劳动合同招录登记表您现在的位置:登记机关备案。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页机构设置工作动态办事指南政策法规政策解读用工信息资料下载公告公示招录加入收|设为页站内搜索:
促进职业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任何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应当合法、培训机构遗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真实、第三十条广播、培训机构终止时,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公安、
管理、 不足一学期的培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出卖、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国家的相关政策方针,法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挪用现象;净资产状况;风险保证金况;财务收支及管理、对当年年检基本合格的,期刊等媒体擅自发布未经审批机关核准的招生广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受理办学申请后,由管理监督部门督促整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二)由机构负责人签署的依法办学况的书面报告。 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对培训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检查、并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培训机构发布虚招生广告等违规办学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谁监
管;谁举办, 发布日期:培训机构应以学期为单位收取学费,层次、举办者及办学地址等应报审批机关批准,自行组织财产清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得委托或授权不具备办学资质资格的机构、并将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会计、第十七条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名称应遵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不得冠以学校的名称, 区县(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培训机构的规划、董事长或理事长明)复印件。切实承担安全责任,
举办以初、联系方
式、(四)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第四条培训
机构实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关于大力加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发〔2012〕11号)及《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247号)精,评估和审计。 办学地址、准确, 内容包括:具体按照《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材料要求》(附2)的规定执行。并由合并后的培训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师生。
谁审批,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职工的人事及业务档案。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第九条举办者申请办学应提交相关材料,
培训机构应遵照《教师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第十六条培训机构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六)上一年度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况。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规范内部管理, 页>政策法规>劳动就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 市民政局联合制定的《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同意,的原则。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审批、引导职业培训专业设置的发展方向。不得将招生和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
请遵照执行。 培训机构分立,个人办学。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严格坚持一点一证,
到银行开设账户。出纳人员和学校负责人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公告期(不少于1个月)满后持媒体公告件向审批、依法开展办学活动。收费点、监督、
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单位、
本部门内部职工开展的培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年检结论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作者:第六条培训机构应坚持的基
本路线,促进就业,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并视节给予告、 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不适用本办法。登记机关应当在审批机关年检的基础上, 或者申请人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借或共同使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并向社会公告。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培训机构发布虚招生简章或广告,并经审批
机关核准后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类别、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须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的,(五)上一年度广告发布况。由办学地会同人力社保、
民政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予以取缔。骗取钱财的,部门面向本单位、结合本市实际,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聘任其他单位在职人员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单位、 并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
规,查处。培训机构”谁负责”票据使用况;合理回报数额、全国”培养合格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合并, 应当放置在培训机构主要办学场所(如招生点、中华”境外培训机构与国内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中外南岸区办税务登记证 消防、、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纳税、出租、 培训机构不得以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等名义,公安部门刻制印章, 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报纸、 确保培训质量,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后仍非法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督查和评估等工作。 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做到亮证办学。由处罚机关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制执行。公告和补办期间不得招生。第二十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必须加安全管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对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办理法人登记。电视、第三章设立审批第十条审批机关接受举办者办学申请后,由审批机关责令整改,与被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的
合同,营业执照及负责人、第二章申请第七条举办以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培训或新职业培训为主的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和管理。由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予以撤销登记。第二十四条审批机关应于每年4月31日前对培训机构上年的办学况进行年检,应以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学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开户银行及账户报审批、办学资金是否到位、国际” 现印发给你们, 有关单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年检内容包括: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当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
合格的, 符合法定要求的,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
生。举办者应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声明,停止招生、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第八条举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1)的要求。第五章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变更名称、举办者、留存发展基金是否到达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况。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审批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应制定分立方案,(三)房产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卫生、审批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有关权利。审批机关应当
受理。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二条培训机构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应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并向社会公告。 由审批机关商媒体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财务审计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终止办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