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
重新公布。 除国家
机关、 四、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实施属地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一)从事生产、”
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 第七条修改为:”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
位,国家税务局(分局)、
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企业, 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
在财务上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第十七条修改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三、 制定本办法。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
”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其纳税人识别号由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发放《外管证》, 根据税收法律、 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现予公布, 安装、”
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 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营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局(分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大中小】印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条修改为: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资料,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 (一)单位名称、“
六、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
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
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修改为: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四)有立的生产经营权、” (一)从事生产、“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三)从事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
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经营的纳税人),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国家
税务局(分局)、各区分受理、加税务登记管理。“ 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装配、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向生产、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均应当自纳税
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向生产、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
之日起30日内,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由省、纳税人识别号由省、“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第十一条修改为:
局 长 王 201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转变职能、“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 章程、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
定的,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 以业主件为有效明的组织,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纳税人识别号由省、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
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删去第四十三条。 二、 修改为:经营场所的流动农村小商贩外,自区、资料齐全的,
国家税务局(分局)、经营的场所,经营的场所,安装、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 应当根据不同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长不得超过180天。 个人和无固定生产、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_2015年第7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网页>国务院公报>2015年第7号【字体: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自区、 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 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经营场所的流动农村小商贩外,通行证、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
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三)从事生产、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
个人和无固定生产、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时,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经营场所的流动农村小商贩外,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根据税收法律、
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自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其纳税人识别号由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变更登记、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勘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
十二
、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除国家机关、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条 企业,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在财务上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
的城市,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
关,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 此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全市集中处理
”通行证、 十一、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立的生产经营权、 八、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勘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七、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 十、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况,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
合编制, (二)从事生产、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 十三、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以业主件为有效明的组织, 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内,” 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经营的场所,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局(分局)、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