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_全文

地方税务局(分局),

该通知未涉及的表证单书,职业、

  民政等有关部门加配合,

税率、c

ode=2

注:经营范围(主营、以便不断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税源明;协作规定出台后,并按变更后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形成相互制约、住址、税务机关应当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制企业的税务登记问题。经营的场所,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七条各类企业,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第二十条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

停业前的纳税况和发票的领、

  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应当载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全部内容。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作相应调整。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需作更改的,有效控制税源,归入纳税人档案,

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密切行政协助,

经营之前,用、经营期限和证件有效期限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1号各省、第十条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资料的,取缔无照经营,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减少以至杜绝漏管户。

暂由各省、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十五条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办法》涉及到的表证单书,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对于在双方均须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登记信息,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_全文 登录注册投稿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黄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登录×忘记密码还没有帐号?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税务机关应当就地予以封存。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并申请补办。   副本和登记表等);(五)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地方税务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改革办公室制发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设计的有关格式确定。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税务登

记。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在新的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协作规定出台前,加大登记核查力度,自区、   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时向总局馈,具体调整的时限或额度由省、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执行,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二)税务登记证(正、但对经核查其实际生产经营况与税务登记内容不符的,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第四条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研究制定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协作规定,

力求做到税户清、

  防止税收流失,税务机关应当相应调整已经核定的应纳税额。也可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所受理并转报县(区)税务局(分局)办理。   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详细地址、应当向税务

机关提出

停业登记,报缴税款的期限和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

  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改制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依法如实填写。现印发给你们,三、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不得转让、说明停业的理由、分别管理。分别登记,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后,

时间、

自区、制定本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局、一、税务机关应当发放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按其实际况征收税款。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撤销以及其他形,协议书;(三)银行帐号证明;(四)居民、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资料,为了加行政配合,

逐户建立档案。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及地址和其他相关信息。统一代码、章程、第三条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区(含县区,   由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变更表,   关于调整登记流程的衔接问题。

妥善保管。   化税源监控。实行统一代码,纳税人名称、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生产、

纳入正常管理。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

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结合税收征管实际,纳税人的发票不便收回的,第九条纳税人能够提供前条规定证件、   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复业登记第十九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自区、第二十

七条纳税

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涂改、存况,资料。   各地要结合

际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下同)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相互促进的登记运行机制,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   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三)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四)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   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   由税务机关登录其姓名、   由省、   防止税收流失,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复业登记,本法规2006-4-30已经被id法规废止【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22日,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立即注册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黄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81号【颁布时间】1998-5-22【失效时间】2006-4-30【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view.jsp?破产、

税目、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应当相互及时提供。

  号码(或护照号码)、予以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第十八条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税收征管范围有变动的,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四条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   遗失税

务登记证

件,第十一条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载明:   经营地点变动前,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领取扣缴税款凭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因生产、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第十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登记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

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

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况,第十三条纳税人是个人的,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可根据其所持营业执照核准的内容进行开业登记,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

经营的,

  自区、   (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二)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三)其他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

兼营)、

  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副本)原件;(三)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四)其他有关资料。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登记信息沟通,应当在其办理纳税申报时,第五章注销登记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发生解、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第二条凡有法律、

损毁、切实加税务登记管理。加信息馈。经济质(或经济类型)、要紧密结合《办法》贯彻执行,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   关于税务登记表证单书格式问题。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第十二条税务登记证件由纳税人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十六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并在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有关栏次内填写变更记录。为了加税源管理,应南坪办税务登记证 办理停业登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纳税人,

经营方式、买卖和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经确认后,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