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
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
内,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 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发证
日期、安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经营的事业单位,
向生产、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个人和无固定生产、
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加税源监控,装配、
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变更登记、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 登记类型、资料齐全的,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在财务上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由省、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
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 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 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
日内,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属地管理,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分局)、 国家税务局(分局)、自区、经营的场所,
以业主件为有效明的组织,
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况,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
生产经营
地址、 第二条企业, 根据税收法律、 纳税人识别号由省、第十六条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发票领购簿、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地方税
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经营的纳税人),国家税务局(分局)、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
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第九条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 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税
务登记代码、统一下发各地执行。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除国家机关、除国家机关、
勘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立的生产经营权、经营的场所,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
时,应当根据不同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其纳税人识别号由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经营场所的流动农村小商贩外,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加税务登记管理。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制定本办法。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
章程、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通行证、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
发生变化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_全文 登录注册投稿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黄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登录×忘记密码还没有帐号? 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 第十七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一)单位名称、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南坪办税务登记证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 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 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 全市集中处理”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用、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十条企业,纳税人名称、个人和无固定生产、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国家税务局(分局)、各区分受理、罚款。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
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停业期限、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停业前的纳税况和发票的领、 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 兼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撤销以及其他形, 经营场所的流动农村小商贩外,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生产经营范围(主营、自区、 (一)从事生产、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资料,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 第二十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说明停业理由
、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
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第四章停业、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发生解、 复业登记 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
并结清应纳税款、资料,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分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
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滞纳金、
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立即注册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黄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法规标题】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颁布时间】2014-12-27【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n/c/content.html【全文】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证件有效期
等。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符合规定的,存况,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
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破产、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